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
| 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20-769009 | 效力状态: 有效 |
| 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| 成文日期: 2006年04月04日 |
| 标 题: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| |
| 发文字号:桂财税〔2006〕27号 | 发布日期: 2006年04月05日 |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
桂财税〔2006〕27号
各市财政局:
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6〕42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二○○六年四月四日
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
(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○○六年三月二十一日)
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6年3月14日起,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。具体执行时间按《出口货物报关单[出口退税专用]》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特此通知。
主题词:转发 出口 退税 通知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4月5日印发